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实施建议的通知

2024-07-19 盆景苗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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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地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等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新趋势,依托“数字福建”总体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互联网+”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科学编制漳州市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划。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把发展互联网经济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和打造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支撑。到2016年,基本夯实发展基础,完成一批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到2018年,基本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全省领先的“互联网+”企业集群,建立互联网经济产业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成若干互联网经济产业园、集中区和孵化器,互联网经济年均增长率25%以上,总规模超过500亿元,成为全市重要的新兴产业。

  1.电子商务。加快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发展符合漳州产业特色、区域特色的行业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推进区域电商园区建设,力争一批国家和省级试点项目在漳州落地。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漳州设立分部;加快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本土第三方平台,特别是基于石化、钟表、花卉与农产品等产业的电子商务平台;扶持电子商务企业上市。

  2.大数据产业。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智能终端产业水平和规模。建设工业、农业、交通、旅游、教育、健康、医疗、环境、城市、社区等智慧应用云平台,充分的发挥云平台对数据资源的集聚作用,实现数据资源的融合共享,推动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和服务。重点在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益民服务、公共安全、城市管理、交通物流、邮政快递等领域,开展基于云计算的大数据应用示范。

  3.“互联网+”工业。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全流程生产协同和综合集成,建设一批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漳州市工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刚性制造向柔性制造转变,低端制造向高端制造转变,加快形成漳州市新型工业体系,着力打造工业4.0。

  4.“互联网+”现代农业。鼓励建立“互联网+”现代农业的孵化基地,推动农业生产全流程及质量监测的互联网应用;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公司参与涉农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5.“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普惠金融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和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互联网化。推动互联网金融向城乡基层延伸,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积极地推进移动金融应用创新发展,发挥移动金融普惠民生的作用,为社会大众提供更为规范、更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6.“互联网+”文创媒体。加快文化遗产和文化旅游资源数字化,发展数字阅读、网络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出版等新兴媒体。支持主流媒体向全媒体转型,加速发展移动媒体和数据分发服务。支持互联网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在我市建设阅读、游戏、视听和应用分发基地,发展漳州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1.强化资金扶持。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将互联网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15-2017年市本级每年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设立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其他未纳入整合的专项资金也要向互联网经济倾斜。引导资金集中用于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公共服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孵化项目、人才引进培养、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引进培育、初创企业补助、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市场开拓等。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领域项目专项资金支持。

  2.强化创业扶持。鼓励创建“众创空间”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新型孵化功能条件的“众创空间”,当地财政给予其租金、宽带接入费用三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对其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单台(套)价格5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当地财政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强化研发扶持。符合税法规定的互联网公司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按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当年研究开发实际支出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企业研发投入总额1%的奖励,最高可达20万元。对互联网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类项目(研发人员工资额占比不超过50%),列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100万以上资金补助的,当地财政按20%的配套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4.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完善市级设立的1.6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综合运用引导投资、股权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投资于市域的互联网公司。投入互联网公司的市、县创投引导基金,在确保财政性股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财政性资金收益劣后并将收益作为滚存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投机构投资我市互联网公司,当地财政按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5.加大增信增贷扶持。市域内的互联网公司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助保贷”和“应急周转金”的扶持。市内地方法人银行应创新金融理财产品,主动适应互联网公司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与“众创空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入驻“众创空间”已开发出优秀项目的创客提供金融服务。

  6.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多层次长期资金市场作用,为创新型公司可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鼓励中小互联网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业;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支持互联网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探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拓宽资产金额来源渠道。

  7.培育与引进互联网人才。将互联网人才(团队)纳入我市人才工作重点和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对引进的互联网经济高层次人才按照《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进行确认,合乎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余人才和团队,对照《关于促进漳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年),合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8.加强互联网教育培训。鼓励互联网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设立培训机构,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经省教育厅认定验收后,由当地财政同等比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高等和职业(技工)院校加强互联网经济相关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教育培训,推行教产研结合培养模式。对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人才培训机构,培训互联网人才(含电子商务、物联网、动漫产业、智慧云应用等相关领域)的,毕业学习成员与我市互联网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我市自行创业从事互联网经济相关行业的,经认定核准,当地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单个培训机构每年年度扶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人才办、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9.网络设施。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提升宽带网络速度,尽快实现上下行同速,支撑数字家庭、智慧城市等物联网深度应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公用设施体系。大力实施“信息惠民”工程,鼓励和支持各基础电信运营商通过技术改进,加快旧小区光纤改造;以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共场所提供免费无线宽带服务。加强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公益行业光纤网络覆盖和宽带接入。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

  责任单位:市通管办、各电信运营商、广电网络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10. 数据中心。加快规划建设全市统一的大数据中心,作为全市互联网经济主要承载基地,提供低成本、高可靠的云服务。鼓励互联网公司购买大数据中心云服务,当地财政按企业每年租用数据中心服务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进行统一结算支付。支持在大数据中心搭建公共平台,企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公共平台,经认定后,当地财政对落地我市运行2年以上的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数字办,各电信运营商,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11.物流网络。依托漳龙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快递产业园和物流功能区。将物流快递服务业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快递服务网点纳入城乡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改造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支持快递公司利用工业公司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件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开展电商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促进电商物流快递共同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12.开放数据资源。推动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和服务。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资源网,优先开放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教育文化、食品安全、空间位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经济统计等公共信息资源数据,鼓励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

  13.加大服务采购。推行基于云计算和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化服务外包,鼓励政府和企业加大服务采购力度,减少自建数据中心,减少自建应用系统。2015年起,市数字办每年安排一批政务信息化和公共服务项目,委托本市互联网公司建设;市经信委每年安排一批两化融合公共平台项目,委托本市互联网公司建设并购买服务。所需项目资金由当地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安排。

  14.扩大信息消费。深入推广企业信息化基础应用,对信息化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当地财政按照其信息化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强化“两化”融合示范带动作用,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业化与信息化“两化”深层次地融合示范(试点)的企业,当地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加强居民信息消费引导,推广移动网络和数字家庭,丰富信息产品供给。加快“数字家庭”示范村建设,提高农村信息消费水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农业局、通管办,通信运营商与广电网络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15.引进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行业相关细分领域前5名、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经认定后,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落户奖励,并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16.培育市内骨干企业。加强资源整合,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将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信息资源优先委托市内企业运营开发,力争催生一批行业龙头。支持我市企业参加境外互联网专业展会,当地财政根据公司产业水平和行业影响力,按照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我市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和1亿元的互联网公司,按照省上奖励金额的100%,当地财政再予以嘉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17.整合建立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经济产业园、孵化器(含创业园、电商楼宇,下同)等,力争到2018年在主城区建成1-2个功能完善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经认定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参照执行开发区政策,享受相关优惠。互联网孵化器享受有关政策支持,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当地财政对新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总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扩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对达到并被认定为省以上科技公司孵化器标准的孵化器,当地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18.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信息产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对入驻互联网产业园、集中区的企业,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优先保障用地、融资需求;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互联网产业孵化器、集中区或大数据重点园区的重点互联网公司用房,由当地财政给予2-5年的房租减免;对租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并运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助期不超3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19.简化行政审批。允许企业名登记、营业范围使用体现互联网经济特征的用语,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简化市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软件企业认定等许可证的申办及年检。财政资助建设的科技孵化器运营单位优先安排互联网公司入驻科技公司孵化器、孵化苗圃,并提供代办事业性业务。

  20.落实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做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先将互联网创业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支持范围。

  21.构建诚信体系。2016年底前,建成包含全市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平台。支持互联网公司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管控风险。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提供信用评估等服务。深化个人、企业征信,促进各类信用信息互动共用,强化信用监测警示。

  22.完善市场监管。结合网络交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以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和团购网站为重点,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制定完善网络经营者资质审查、商品质量检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开以及信用管理等制度,推动网络主体电子标识发放及网络经营主体贴标亮证经营工作,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市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市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市经信委牵头抓总,市直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我市互联网经济工作。涉及我市“互联网+”行动计划和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实施方案、重点项目、资金安排等事项要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参照市里做法,相应建立互联网经济发展工作机制。

  2.加强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尽快整合市级现有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尽快筹措本级专项扶持资金,全面落实我市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有关鼓励政策。

  3.落实职责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积极对接省直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工作细则。市效能办会同市经信委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推进工作情况做监督检查。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全市互联网经济统计分析工作。

  4.严格政策使用。本方案中的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一、“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层次地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新形态。“互联网+”行动计划将重点促进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环境,为产业智能化提供支撑。

  二、互联网经济:是指依托互联网,以信息、知识、技术等为主导要素,通过经济组织方式创新,优化重组生产、消费、流通全过程,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与质量的新型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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